時間: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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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繁峙縣氣象局
為切實做好繁峙縣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落實防雷安全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山西省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全省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142號)等規定,現就開展2023年全縣防雷安全監管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防雷安全監管重點單位
?。ㄒ唬┯蛶?、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
?。ǘ├纂娨装l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ㄈ├纂婏L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二、有關企事業單位
各有關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落實防雷安全責任制,全面排查治理防雷安全隱患,主動委托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防雷裝置檢測,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杜絕責任性雷擊事故發生。防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任單位,應制定整治方案和防雷安全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依照《山西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開展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國家、行業標準和規定開展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向受檢測單位提供規范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內含資質證復印件), 保證服務質量,并對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服務的防雷裝置檢測服務單位,應當到縣氣象局進行單位信息登記;在實施防雷裝置檢測后,防雷裝置檢測服務單位應向縣氣象局登記防雷裝置檢測服務項目,以備接受縣氣象局開展事中事后監管。
五、監管部門
繁峙縣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原則,更新完善防雷安全監管對象、監管活動、監管進度等相關信息。
六、法律責任
對防雷裝置使用單位(企業),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監督電話:0350-5520298
山西省繁峙縣氣象局
2023年1月11日